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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科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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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災中逃生致傷,責在何方?

發(fā)布時間:2017-06-15    點擊次數(shù):1970

 因地下室突發(fā)火災,一家三口情急之下為了自救,冒險從三樓窗戶跳下逃生,結(jié)果全部摔成重傷。針對這一事件,涉案雙方公堂博弈。

    火災逃生,三樓跳下釀出慘劇

    2016年2月6日,距離春節(jié)還有兩天時間。

    春節(jié)本是國人喜慶的節(jié)日,但對于王東勝一家來說,迎來的不是喜悅,而是滅頂之災。

    家住河南省魯山縣偏僻山村的王東勝,一年前就帶著妻子李娟娟和女兒王小雨從家鄉(xiāng)來到平頂山市郊區(qū)打工,他和妻子給人鋪地板磚,女兒在化妝品店賣化妝品,平時租住在當?shù)鼐用駨埿陆抑小?/p>

    張新建家的房屋共有三層半,底層為半地下室,上面三層,除去自己家住的二間外,其余的七間房屋均對外出租。王東勝家租住在三樓中戶

    半地下室張新建除堆放雜物外,還供住戶們存放自行車、電動車摩托車,各住戶從自己居住的房內(nèi)扯線到半地下室為各自的電動車充電。

    湊巧,春節(jié)前,王東勝在蘇州打工的兒子王小軍也回到這里。一家人經(jīng)過商量,決定在這里過年。但是他們?nèi)f萬沒有想到,一場火災改變了一切。

    2月6日凌晨1時許,正在睡夢中的李娟娟突然被一陣噼里啪啦的炸裂聲驚醒,同時還聞到了濃烈的焦煳味。于是,她急忙叫醒了一家人。待王東勝打開房門后,發(fā)現(xiàn)樓道里濃烈的煙火直往屋里撲。

    此時此刻,王東勝一家人當即意識到是樓下發(fā)生了火災。危急關(guān)頭,他們覺得從樓道撤出肯定不行,最終決定從后窗逃生。于是,王東勝把床單連接起來,綁在床腿上,意欲讓一家人拉著床單往下落。兒子王小軍第一個下,不料剛下一點床單就拉脫了,直接掉了下去。女兒王小雨拉著剩余的床單也往下跳,又被電線電了一下,摔在地面的磚石上。王東勝喊一雙兒女不見應聲,情急之下,也跟著跳了下去。

    直到這時,落地受傷的王小軍才回過神來。他仰首發(fā)現(xiàn)自己居住的樓層距離地面太高,跳下來根本不行,于是就忍痛高聲喊叫:“媽媽,不要再往下跳。”李娟娟見狀不妙,趕緊采取自救措施用毛巾捂住嘴,站在窗戶外面的空調(diào)室外機上喊救命。一直等到消防隊員趕來,才將她救了下來。

    王東勝及兒子、女兒摔落樓下受傷后,被一并送往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(yī)院搶救治療。其中,王東勝因傷情嚴重于當天轉(zhuǎn)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(yī)院住院治療,經(jīng)醫(yī)生診斷為“復發(fā)位主動脈夾層、腦挫裂傷、蛛網(wǎng)膜下腔出血、腰椎骨折、左側(cè)肋骨骨折、右跟骨骨折”,住院一個多月花去醫(yī)療費253848.12元。

    王小雨受傷住院后經(jīng)醫(yī)生診斷為“L1椎體骨折脫位;L2椎體骨折;腰背部軟組織損傷;右腕部軟組織損傷”,住院37天共花費醫(yī)療費38442.67元。

    王小軍受傷住院后經(jīng)醫(yī)生診斷為“T10、T11、T12、L1椎體壓縮性骨折;腰背部軟組織腫脹”,住院24天花去醫(yī)療費11784.54元。

    一家三口同時受傷,李娟娟左右陪護,滿面愁容。丈夫王東勝在鄭州做心血管手術(shù)已經(jīng)花了20多萬元,下一步還得進行外傷手術(shù),兩個孩子也已經(jīng)花了好幾萬元,親戚好友都借遍了,實在是沒有辦法了。說到傷心處,她竟然在病房里給前來采訪的記者跪下,哭道:“求求你們幫幫我們,一家同時躺下三口,我一個婦道人家,真不知道該怎么辦。”

    此事經(jīng)媒體報道后,多位熱心市民和多家單位為他們捐款獻愛心,更有人通過網(wǎng)上募集善款近3萬元,王東勝用這筆善款接受了第二次手術(shù)。

    但誰是這次事故的真正“兇手”?

    依法維權(quán),狀告房東索賠損失

    這是一處三層樓,加上地下室,相當于三層半。地下室的入口與樓道相連,室內(nèi)被燒得一片狼藉,多輛電動車只剩下鐵架子。樓道內(nèi)可見多根已被燒斷垂下的電線。順樓道往樓上走,整個樓道被熏得黢黑,三樓房間的門窗也是黢黑一片。

    這就是事故發(fā)生后的場景。

    2016年4月5日,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(qū)公安消防大隊對這起事故作出湛公消火認字(2016)第0010號火災事故認定書:起火部位為:張新建住宅半地下室通間南側(cè)、南北走向橫梁以東。起火原因:不排除起火部位處電氣線路故障引發(fā)火災事故。火災現(xiàn)場勘驗筆錄顯示:對南側(cè)通間車輛勘驗情況是北側(cè)停放5輛車,自西向東13輛為電動自行車;第4、5輛為摩托車;南側(cè)停放車輛7輛,其中自西向東第1、2、4、7為電動車,第3、5、6為自行車。該區(qū)域車輛全部燒損,且南側(cè)燒損程度明顯重于北側(cè),中間區(qū)域車輛燒損程度重于東、西兩端車輛。

    2016年4月12日,張新建向平頂山市公安消防支隊對(2016)第0010號火災事故認定提出復核,平頂山市公安消防支隊復核后,維持了(2016)第0010號火災事故認定書。

    與此同時,王東勝亦向張新建發(fā)難,要求其賠償相關(guān)損失,但遭到拒絕。在此情況下,王東勝帶領(lǐng)兒女以原告身份,一紙訴狀將張新建告到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張新建賠償王東勝醫(yī)療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交通費等共計253848.12元;賠償王小雨醫(yī)療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交通費等41032.67元;賠償王小軍醫(yī)療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交通費等13464.54元。

    平頂山市湛河區(qū)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罕見的生命權(quán)、健康權(quán)、身體權(quán)糾紛案后,經(jīng)過認真審理,最終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。

    一審人民法院認為:張新建作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,將其自建房屋出租給王東勝等幾戶人家居住,租住人員較多,張新建對出租的房屋有管理、并保障安全的義務(wù)。各家從各自的出租房內(nèi)扯線到半地下室,為各自的電動車充電,為安全埋下隱患。從火災事故認定書看起火部位為:張新建住宅半地下室區(qū)間南側(cè),南北走向橫梁以東。起火原因“不排除起火部位處電氣線路故障引發(fā)火災事故”。故本案不排除是電動車充電及線路故障引起的火災,張新建作為房屋所有人與管理義務(wù)人,未提供相關(guān)證據(jù)證明其已盡到安全管理義務(wù),故對此次火災事故存在過錯,應承擔相應的責任,該責任酌定為20%。

    關(guān)于對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的損失問題,法院認為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所受傷害均系跳樓過程中遭受的傷害,并非此次火災(因火勢并未蔓延出半地下室)直接導致。此次火災只是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跳樓的誘因,但是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在尚有其他可以擺脫困境途徑的情況下,在尚未達到必須跳樓逃生和其并不具備跳樓逃生能力的情況下,貿(mào)然選擇了跳樓這種方法,導致其受到傷害。

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判斷錯誤、選擇方法失當,對這次傷害存在重大過錯,故對該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
    法院同時指出,王東勝、王小雨在王小軍跳樓受傷后,未及時終止該危險行為,仍接二連三地往下跳,導致?lián)p失的擴大,故應減輕張新建對王東勝、王小雨的損失的賠償責任,王東勝應承擔王小雨、王小軍損失的10%的賠償責任。

    在侵權(quán)責任不明的情況下,法院已向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釋明是否追加其他利害關(guān)系人(即樓層所有住戶),但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在法定期限內(nèi)未申請追加,系對自己訴權(quán)的行使。在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自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,要求張新建承擔其全部損失的請求,缺乏事實根據(jù)與法律依據(jù),法院對該部分損失不予支持。

    綜上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、第一百三十一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(quán)責任法》第二十六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
    一、張新建應于判決生效十日內(nèi)賠償王東勝醫(yī)療費損失的10%計款19640.50元;二、張新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(nèi)賠償王小雨醫(yī)療費損失的10%計款2604.17元;三、張新建于判決生效十日內(nèi)賠償王小軍醫(yī)療費的20%計款1509.91元;四、駁回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的其他訴訟請求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(wù)的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(wù)利息。本案受理費1650元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負擔1480元,張新建負擔170元。

    終審判決,未盡管理義務(wù)擔責

    接到一審法院送達的判決書后,王東勝及其兒女與張新建均表示不服,及時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該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

    在二審法院的庭審現(xiàn)場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說出了上訴理由:1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,性質(zhì)認定錯誤。⑴、認定張新建七間房出租錯誤,實際出租的是十間。張新建的房產(chǎn)屬于無規(guī)劃、無申請、無審批、無建筑許可、無資質(zhì)建設(shè)、無消防驗收和消防設(shè)施的違法建筑,嚴重違反相關(guān)法律的禁止性規(guī)定,不符合合同義務(wù)和安全保障條件。⑵、一審對火災事故的嚴重性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在特定兇險環(huán)境的緊急避險和求生欲望的渴求性認定錯誤。主觀臆斷“火勢沒有蔓延出半地下室”,火勢應當推定為覆蓋了違章建筑。⑶、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不是跳樓,而是用床單撕破擰成繩索攀爬下樓,墜落致傷,對危害結(jié)果主觀上屬于過失,一審認定王小軍跳樓受傷后,仍接二連三往下跳,導致?lián)p失擴大,并以此減輕對王東勝、王小雨損失的賠償責任錯誤。一審認為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不追加其他責任人,是放棄行為錯誤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只是因傷殘鑒定沒做出,不是對傷殘損害的放棄。2、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,應依據(jù)土地法、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法、房地產(chǎn)法、消防法等認定該失火房產(chǎn)的違法性和缺乏安全保證。況且其第三層屬于二次違章建筑,依法可以完全推定張新建的過錯行為。張新建的出租行為不屬于單元房出租,屬于群租,已經(jīng)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(shù)人的生命安全。3、一審判決嚴重違反公平原則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致殘花費數(shù)十萬元,僅判決張新建承擔2萬余元,對弱勢群體不公。

    張新建對此辯稱:王東勝等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(jù),請法院依法駁回。一、王東勝等的各項說明均與客觀事實不符:1、一審時王東勝從未對房屋的合法性提出異議,該房屋是居民自建房,有村委會和城建部門頒發(fā)準建證等相關(guān)手續(xù)。2、火災危害性不存在認識錯誤問題,王東勝的理由均屬于主管臆斷,沒有客觀事實。王東勝等人所住的位置是安全的,火勢包括濃煙并未進入屋里,包括門口的電線等設(shè)施都沒有受損的痕跡,應當以消防部門認定為準。3、王東勝稱不是接二連三的跳樓,王東勝等人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等均提到了“跳樓”。王東勝等四人都是成年人,在火勢沒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情況下,王小軍的跳樓是在王東勝的教唆下跳的,王東勝的跳樓是在王小軍、王小雨跳樓之后受傷呼救的情況下,為救護兒女而跳下去的,而不是因為被火燒到或者煙霧嗆到而跳下。二、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,加大了張新建的責任,而不是夸大了王東勝等人的過錯,王東勝上訴中多次提到公共安全、違章建筑、群租問題,張新建不再進行一一答辯,本案的問題是火災是否達到了必須跳樓的問題。三、張新建對地下室已經(jīng)盡到了安全管理的義務(wù),線路與電動車都是王東勝等其他住戶私自拉扯電線、私自停放電動車,張新建沒有對他們收取任何費用,這種情況屬于私自、不定時存放。

    張新建同時上訴稱:1、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跳樓并不是通過抓住床單往下跳,而是自己直接跳下去的,一審法院認定抓住床單往下跳與事實不符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至今沒有向法庭提供使用繩索或者床單逃生的證據(jù),現(xiàn)場施救人員均未在現(xiàn)場看到床單或者繩索。2、一審判決認定張新建對火災事故存在過錯,應承擔20%的責任,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應予糾正。目前自拉電線充電不屬于違法犯罪行為,張新建無權(quán)也無法對此現(xiàn)象進行管理,且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的房屋及電線沒有任何安全隱患,與本案的發(fā)生沒有任何關(guān)系。3、事故發(fā)生是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處置不當造成的,應由其自行承擔相關(guān)法律責任。消防部門認定,火勢僅限地下室以內(nèi),尚未蔓延至一層以上區(qū)域。況且,一樓兩家二樓兩家包括張新建一家住戶都是從樓梯間上到二樓平臺,三樓西戶一家通過樓梯間東墻扶手上到樓梯間上面,王東勝妻子沒跳樓都安全撤離了。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采取直接跳樓的方式顯然不當,應當自行承擔責任。張新建也是火災的受害者,因火災燒毀財產(chǎn)數(shù)萬元,房屋損壞維修需要數(shù)萬元,張新建與妻子均無正當職業(yè)及穩(wěn)定收入,且有兩個子女,家庭生活非常困難。4、一審法院判決使用《民法通則》第一百零六條規(guī)定,判決張新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,張新建對承租人私扯電線充電沒有管理義務(wù)。

    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對此辯稱:1、張新建以記者的報道和現(xiàn)場沒有床單這兩點推定王東勝三人系跳樓與事實不符,當時的床單是系在王東勝房間的床頭,并沒有下垂至一樓地面,張新建不能以在地面現(xiàn)場沒有床單就認為三人跳樓錯誤。2、地下室是出租房屋的整體部分,電源及電費等均由張新建提供和收取,承租人自己在地下室存放摩托車等物品不能否定張新建的管理義務(wù)。3、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已經(jīng)向一審法院提供了房間被煙霧籠罩照片等證據(jù),也向消防隊申請調(diào)取消防官兵出警及現(xiàn)場的視頻資料和照片。4、在煙霧完全籠罩出租房并進入房間的情況下,唯一逃生通道是窗戶,由于在三樓居住,被火災煙霧嗆醒后對火勢并不了解,張新建以火災發(fā)生時其他承租人往樓上跑而否定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的逃生方法是錯誤的。依據(jù)消防安全的教育及常識,火災發(fā)生時正確的逃生是向下,而非向上。5、該火災是消防官兵出警后撲滅的,足以證明該火勢及火災的危險性、緊迫性。

    圍繞上訴請求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還提交了湛南消防中隊出警證明一份、一組照片證明火災危險程度,《河南省人民政府關(guān)于進一步規(guī)范農(nóng)村住宅建設(shè)的指導意見》證明張新建出租的房產(chǎn)系違法建筑,河南省消防協(xié)會消防安全教育課件一份(電子檔)證明火災煙霧及可燃物的嚴重危害性及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逃生正確性。

法庭當即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(jù)交換和質(zhì)證,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: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提供的上述證據(jù)不足以改變一審判決對本案事實的認定。

    經(jīng)過審慎研究,2017年4月初,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本案的終審判決結(jié)果。

    二審法院認為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的傷情均系跳樓過程中造成的傷害,并非此次火災直接導致,因火勢并未蔓延出半地下室。此次火災只是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跳樓的誘因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在尚有其他可以逃生途徑的情況下,貿(mào)然選擇了從三樓跳下這種危險性較高的方法,導致其受到比較嚴重的傷害,是其判斷錯誤、選擇方法失當造成,對因此次跳樓造成的傷害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存在重大過錯,對該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。一審法院依據(jù)火災事故認定書,結(jié)合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行為、責任及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損失情況,火災蔓延范圍對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造成損害程度等因素,劃分雙方在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跳樓事件中的責任適當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上訴提供的證據(jù)不足以改變一審判決的認定,法院不予采信。張新建作為出租人,對火災事故房屋負有管理義務(wù),火災的發(fā)生說明其未盡到出租房屋的管理人的管理義務(wù),一審法院認定張新建對此次火災事故存在過錯,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無不當。

    綜上,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及張新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。應予駁回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應予維持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
    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二審案件受理費4788元,由王東勝、王小雨、王小軍負擔4394元,張新建負擔394元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。

    雖然此案到此告一段落,但其具有相當?shù)木疽饬x。尤其是在火災面前如何自救的問題。根據(jù)消防部門介紹,樓房著火,正確的自保方法大致分為“逃離”和“防守”兩種。“逃離”時,要保證逃生時能夠清晰地判斷逃生路徑,并保證不會進入過火中心,可用濕毛巾等捂住口鼻,火更大些的時候可以用濕棉被蓋住身體,迅速離開火場;而“防守”,則是利用較大的尚未過火的空間保全自己,用濕布等物阻斷煙、火的侵襲,等待救援。

    借此提醒讀者朋友,遇到火災,一定要保持冷靜,選擇正確的逃生和自保方法,避免悲劇的進一步擴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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